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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童伟与童传、毕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伟,童传,毕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909号原告:童伟,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童传,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现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毕素芬,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现居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受理原告童伟与被告童传、毕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木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明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