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6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宝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宝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922号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利,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宝宁,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宝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慧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