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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国英与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英,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英。被执行人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桂芝,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忠,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颖,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740元,剩余款项现未查找到其它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视案情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