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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金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田敏、李春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金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田敏,李春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578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路东侧怡和庄园1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彬,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田敏,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春魁,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敏、李春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敏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敏的起诉。审判员  杨玉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