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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炎福与马镇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炎福,马镇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王炎福,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3537。被执行人:马镇鸿,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2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炎福与被执行人马镇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房管、国土、市监、车管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马镇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银行发现被执行人马镇鸿在银行有少量存款及退休工资账号。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银行的存款不予冻结,要求对被执行人马镇鸿退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马镇鸿的退休工资账号,并每月留存人民币1600元作为被执行人的生活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镇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少雄审 判 员  黄鸿东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国龙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