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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郝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2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12-2-301。法定代表人丁荣凤,董事长。被执行人郝玉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