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刑初440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抢夺罪,2016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红色力帆125摩托车窜至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开发区、青云街道办事处等地实施抢夺四起,涉案价值6745元。案发后涉案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1、2016年5月16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红色力帆125摩托车窜至新泰市新汶发展大道洛沟转盘南侧,抢夺安某某手提包一个,内有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现金180元,卡证一宗。涉案手机价值2800元。2、2016年5月16日上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红色力帆125摩托车窜至新泰市新汶办事处龙溪路乐够KTV附近,抢夺苗某某为荣耀honorH60-L01M手机一部。涉案手机价值400元。3、2016年5月1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红色力帆125摩托车窜至新泰市开发区光明路北头,抢夺张某某手提包一个,内有金色苹果IPHONE5S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现金400余元,卡证一宗,宋某某在抢夺时致张某某摔倒受伤。涉案手机价值1600元,戒指价值885元,张某某损伤为轻微伤。4、2016年5月1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红色力帆125摩托车窜至新泰市东周路人民医院路口北侧,抢夺陈某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白色OPPO1107手机一部,现金120余元,卡证一宗。涉案手机价值360元。2016年5月22日,宋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苗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笔录、价格鉴定书、伤情鉴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抢夺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涉案赃物部分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宋某某抢夺非法所得应退赔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宋广顺退赔被害人剩余非法所得15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衍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