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赵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353-1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赵xxx。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赵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146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付家焉支行账号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付家焉支行账号xxx内的存款4100元、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付家焉支行账号xxx内的存款13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