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执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赵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353-1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赵xxx。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赵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146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付家焉支行账号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付家焉支行账号xxx内的存款4100元、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付家焉支行账号xxx内的存款13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