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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秋林与赖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林,赖土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民初2177号原告:黄秋林,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赖土金,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黄秋林与被告赖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土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秋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赖土金返还借款7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30日起按每月100元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赖土金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4月、6月,赖土金分别向黄秋林购买摩托车、电动车及助力车各一辆。2014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后,赖土金尚欠黄秋林7000元,承诺于2015年6月1日前还清,并向黄秋林出具借条一张。欠款到期后,赖土金经多次催要,一直拒绝返还欠款。赖土金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4月、6月,赖土金分别向黄秋林购买摩托车、电动车及助力车各一辆。2014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后,赖土金尚欠黄秋林7000元。为此,赖土金向黄秋林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于2015年6月1日前还清。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向黄秋林借款人民币7000元(柒千元正)于2015年6月1日前还款,每月利息100元正,月底给。特立此据,借款人:赖土金,2014年11月30日”。借条下方另注明:借条已到期协商延期一年。借款人:赖土金,2015年6月1日。赖土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黄秋林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其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确有关联,且经当庭举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黄秋林与赖土金因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明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欠款到期后,赖土金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黄秋林要求赖土金返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赖土金自愿对欠款约定每月按100元(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赖土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赖土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黄秋林支付欠款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月100元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赖土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娟娟附注: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每月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