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民初40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4043戴朝阳与马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朝阳,马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043-1号原告:戴朝阳,男,1963年7月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马丽,女,成人,住句容市。原告戴朝阳诉被告马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朝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审 判 长  刘 成人民陪审员  许柏林人民陪审员  杨利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