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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河北神龙橡胶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双环橡胶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神龙橡胶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泊头市双环橡胶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恢33号申请人河北神龙橡胶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波。被执行人泊头市双环橡胶机械厂。负责人常信正。本院在执行河北神龙橡胶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双环橡胶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撤销申请,要求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蠡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瑞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