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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任晓玲与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村民委员会、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玲,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村民委员会,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02民初678号原告任晓玲,女,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邵进春,新乡市卫滨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法定代表人杨彬,村委会主任。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负责人朱修河,组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德利,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晓玲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乔谢村委会)、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乔谢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晓玲的委托代理人邵进春,被告乔谢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朱修河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德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晓玲诉称,2015年12月,乔谢村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未依法对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原告等独生子女户进行法定补偿。原告等人多次到村委会进行交涉,要求村委会依法对其进行法定补偿,但是村委会以村民大会通不过,第二村民小组不同意等理由进行搪塞。无奈之下,原告将该情况反映至洪门镇人民政府和红旗区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该情况后,及时作出了反映,并建议村委会依法对原告进行补偿。但是,村委会仍然未对原告等人进行补偿,并要求原告等人以诉讼方式解决该问题。同时,乔谢村2016年2月1日发放村民过节福利时,村委会也未依法对原告进行发放,并告知原告该事也应诉讼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9250元整,2016年过年福利1000元,合计10250元;2、判决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乔谢村委会辩称,1、诉讼主体错误,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规定,该政策是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原告以自己名义起诉,缺少必要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2、根据我国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已经废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3、我村是卖谁的地给谁分钱,原告并未分得双方承包地,不应享受双倍土地补偿待遇;4、原告起诉的年底福利数额与实际数额不符,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晓玲是被告乔谢村二组村民,于1992年2月2日婚生一男孩张延琦。2012年6月14日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人民政府给原告任晓玲夫妇颁发了独生子女证。原告以其是独生子女家庭,对被告乔谢村委会2015年12月为其村民发放的土地补偿款9250元要求多分得一人份,2016年春节为其村民发放过节福利要求多分得一人份,以上均未享有独生子女家庭应享有的双份待遇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乔谢村为其村民发放的2016年春节福利价值为34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原告提交的户口簿、独生子女证、乔谢村改造安置协议书、补偿协议书、安置方案、录音,被告提交的乔谢村发放福利一览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告的户籍在被告处,为被告村民,应享有被告村民同等待遇。原告为独生子女家庭,应依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的规定,2015年12月被告为其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9250元,原告应享有双份待遇的权利。原告对2016年春节福利价值340元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乔谢村委会应为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2016年春节的集体福利价值3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村民委员会、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村民委员会第二小组共同支付原告任晓玲地补偿款9250元、2016年过节福利340元;二、驳回原告任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村民委员会、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村民委员会第二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培源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