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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玉赞等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赞,宋培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赞,山东省高密市人,住山东省高密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被告人宋培柱,吉林省桦甸市人,户籍所在地桦甸市,住桦甸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6】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赞、宋培柱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赞、宋培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李玉赞虚构其经济状况及其姐夫开山庄需要用铁筛网的事实,在桦甸市北台子高纯兴家的仓库伙同被告人宋培柱以赊欠方式骗取高纯兴铁筛网,并低价销往桦甸市夹皮沟镇、二道甸子镇、红石镇、横道河子乡等地五金商店,所得款项被其二人私分并消费,其中,被告人李玉赞骗取高纯兴铁筛网52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0248元,被告人宋培柱参与诈骗46车,共计价值人民币89020元。在上述期间,被告人李玉赞又虚构办理贷款需要找人吃饭、孩子出车祸急需医药费等事由,骗取高纯兴现金及银行转账款项共计人民币67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人李玉赞骗取高纯兴铁筛网52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0868元,被告人宋培柱参与诈骗46车,共计价值人民币896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玉赞、宋培柱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二名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玉赞、宋培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玉赞虚构其姐夫开山庄需要用铁筛网的事实,在桦甸市北台子村高纯兴家仓库,与被告人宋培柱以赊欠方式骗取高纯兴铁筛网,并低价销往桦甸市夹皮沟镇、二道甸子镇、红石镇、横道河子乡等地五金商店,所得赃款被李玉赞和宋培柱私分并挥霍,其中,被告人李玉赞骗取高纯兴铁筛网52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0868元,被告人宋培柱参与骗取高纯兴铁筛网46车,共计价值人民币89640元。在上述期间,被告人李玉赞又虚构办理贷款需要找人吃饭、孩子出车祸急需医药费等事实,骗取高纯兴款项共计人民币6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玉赞、宋培柱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人董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焦某某、郝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杨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欠条、中国工商银行流水单及销货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住宿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说明、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赞、宋培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处罚。二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宋培柱作用相对小于被告人李玉赞,对宋培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玉赞、宋培柱应依法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玉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宋培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玉赞、宋培柱应依法退赔被害人高纯兴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640元,被告人李玉赞应依法退赔被害人高纯兴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9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颖代理审判员  巩建刚人民陪审员  杨照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丽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