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余照与陈惟海、曹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照,陈惟海,曹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168号原告:余照,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陈惟海,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曹美霞,女,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照诉被告陈惟海、曹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照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