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罗娜与林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1065号原告:罗某。被告:林某。原告罗某(下称原告)诉被告林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杰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2011年8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经常吵架打架,被告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近两年被告外出务工,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林某甲归被告抚养,女儿林某乙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债权债务各自负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在外打工时相识,不久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农历2月16日生育男孩林某甲,2012年农历7月28日生育女孩林某乙。2011年8月4日在万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后来会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为证,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现在虽有矛盾,只要双方多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诉讼中,原告并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杰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律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