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4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陶在友与中山市东凤镇鑫航货运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在友,中山市东凤镇鑫航货运部,吴长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744号原告:陶在友,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鑫航货运部(经营者肖文涛),经营场所中山市东凤镇105国道收费站东侧天润物流19幢10号,注册号442000600981974。第三人:吴长江,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原告陶在友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鑫航货运部、第三人吴长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陶在友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在友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在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