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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蒋善津与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善津,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武汉嘉年瑞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529号原告:蒋善津。委托代理人:黄干(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生,总经理。被告: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钻石大厦13层7号。法定代表人:喻佑洪,总经理。被告: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喻佑洪,总经理。被告:武汉嘉年瑞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32号钻石大厦。法定代表人:胡秀英,总经理。被告:武汉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600号。法定代表人:陈小汾,总经理。原告蒋善津诉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武汉嘉年瑞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蒋善津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善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善津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44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曦筱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