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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郭斌与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斌,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郭斌,男,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167号航空花园2幢2-4,组织机构代码20354217-6。法定代表人杨俊,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碧泉街道东林大道5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94389-3。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郭斌与被执行人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执更字第01174号执行裁定变更郭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66号房屋,获款人民币142189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郭斌。被执行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郭斌本金人民币781100.00元及利息和律师费388500.00元。被执行人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5执恢1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山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刘晓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廉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