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燕飞与刘玉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飞,刘玉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724号原告:燕飞,女,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蛟河市河北街道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文岩,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蛟河市河北街道居民,系燕飞丈夫。被告:刘玉贵,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蛟河市民主街道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北京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张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建涛,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燕飞与被告刘玉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燕飞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燕飞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被告刘玉贵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