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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597号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高新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大厦19楼,组织机构代码:19244418-2。法定代表人:熊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晓东,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深圳市高新区,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万达广场C座2706、2705,组织机构代码:79659106-0。法定代表人:阚春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全,男,198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卫民,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唐山凤城国际广场幕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开发的唐山凤城国际广场幕墙工程。该工程已于2012年12月19日验收合格,2013年5月7日,双方确认工程造价为15191644元,被告已付工程款8240000元,尚欠工程款695164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原告已经全部履行自己的施工义务,被告应恪守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95164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对2013年6月3日《法人授权委托书》中“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熊建伟”及2012年8月1日、2012年11月19日、2013年1月26日、2013年6月4日收款收据中“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人“王亚男”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2016年7月25日,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送检两印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熊建伟”、“王亚男”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经审理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36元,退还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立峰代理审判员  沈晓宁人民陪审员  边丽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