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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字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李志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字2427号原告付某某,女,生于1962年10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素萍,岳池县苟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56年8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菊负担。审判员  吴佑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智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