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字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李志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字2427号原告付某某,女,生于1962年10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素萍,岳池县苟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56年8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菊负担。审判员 吴佑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智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