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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行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行政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新行申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乡南大湖村。负责人:陶新明,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负责人。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因不服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不予立案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立终字第1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申请再审称,其具备主体资格的事实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2005)新行初字第13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行终字第87号行政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证明,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是建国前成立的宗教团体,其名下的宗教房产、土地权属证书亦可证明申请人是适格的原告。申请人历年向乌鲁木齐市民宗委登记备案的事实亦有《新疆宗教》、《新疆电话号码薄》、《新疆通览》、《乌鲁木齐》、《新疆》、《乌鲁木齐文史资料》、《乌鲁木齐电话号码薄》、《新疆边防概要》、《乌鲁木齐市志》等重要历史及现状文献记载,均可证明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是适格的原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冒充申请人,以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的名义,在乌鲁木齐晚报刊登“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的公告,并与他人恶意串通,对他人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是被申请人违法房屋登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本院审查查明,起诉人以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义起诉,但未能提交证明其身份的主体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本案起诉人以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义起诉,但未提交主体证明,亦未提交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证明,故不具有以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应不予立案。原审法院对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阿也提古丽代理审判员李倩代理审判员张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苏比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