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峰、蔡慧慧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蔡慧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1刑初7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峰,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九江县。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6年3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蔡慧慧,女,1987年9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青浦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上海市青浦区,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峰、蔡慧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峰、蔡慧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峰、蔡慧慧向吸毒人员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王峰、蔡慧慧共同作案2次,被告人王峰单独作案1次,被告人蔡慧慧单独作案2次。公诉机关为此出具了证人林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峰、蔡慧慧的供述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峰、蔡慧慧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峰系累犯,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定罪量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峰辩称他只在九江铭裕大酒店卖过一次冰毒给林某,蔡慧慧卖毒品给林某的事他不知情,没有参与;被告人蔡慧慧在法庭上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5笔事实不存在。经审理查明: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吸毒人员林某联系被告人王峰购买冰毒,王峰答应后,让被告人蔡慧慧与林某联系。蔡慧慧与林某电话联系后,按约定来到九江县中医院附近,以95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林某。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的证言,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他打电话给王峰要冰毒,王峰说没有。他不相信王峰没有货,就又打了个电话,王峰就说让其女朋友(蔡慧慧)和他联系。后来,蔡慧慧打电话给他,问他是不是要货,现在就给他。随后,他骑了一辆米色电动车,到中医院附近,蔡慧慧在那里把一个用烟盒塑料袋装的冰毒给他,他付了95元人民币;2、被告人蔡慧慧的供述,2016年2月初的一天,林某打电话给王峰要冰毒,王峰说没有。因为她当时喉咙长了东西,需要钱去医院打盐水,她就跟王峰说没有钱去打针,拿100元钱的货给林某,她好去打针。王峰就用烟盒外面的塑料袋子装了一点点货给她。后来她用王峰给她的电话号码打给林某,叫他来拿货,后来林某骑了一辆米色电动车过来,给了她90元或95元后将货拿走了;3、被告人王峰的供述,今年过年前后,他女朋友蔡慧慧喉咙肿了,吊了二、三天盐水;4、九江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王峰、蔡慧慧辨认出林某。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吸毒人员林某在联系被告人王峰购买冰毒未果后,又与被告人蔡慧慧联系购买冰毒。后被告人蔡慧慧将林某的意思告诉被告人王峰,被告人王峰拿一塑料袋装了一点点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蔡慧慧。被告人蔡慧慧与林某电话联系后,按约定来到江西银行(九江县香樟花园小区)门口,以8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卖给林某。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的证言,2016年春节附近的一天傍晚,他和蔡慧慧联系后,蔡慧慧叫他去她租住的房子拿货,他就叫蔡慧慧往岗亭方向走。在江西银行(原百家福超市)附近,蔡慧慧给了他一自封袋冰毒,袋子外面用卫生纸包着,他付了80元人民币。蔡慧慧还对他说掉了一个“包”,让他自己找,他说掉了就算了;2、被告人蔡慧慧的供述,2016年春节左右的一天晚上7、8点的样子,她接到林某的电话,林某说找不到王峰。他问林某找王峰有什么事?林某说要冰毒,她就叫林某来家里拿。挂了电话后,王峰回来了,她跟王峰说林某要100元人民币的冰毒,王峰就从窗台那里的塑料袋里挑了一点点冰毒出来,用另外一个塑料袋装好交给她。她下楼梯的时候电话联系林某,林某叫她往岗亭方向走一点。她在香樟花园新开的一家银行那遇见林某。她将冰毒交给了林某,林某给了她80元人民币。林某走的时候,她还逗林某,跑那么急干么事?袋子漏了,掉了一个。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3、2016年2月11日晚,被告人王峰在九江县铭裕大酒店门口,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林某。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的证言,2016年2月11日晚上,他跟黄某一起去找王峰买冰毒,约好在九江铭裕大酒店门口见面。晚上9点多的样子,在铭裕大酒店门口,王峰一个人从酒店出来,他们从王峰那里购买了100元的冰毒;2、证人黄某的证言,他的名字叫黄赟,但上户口时赟字打不出来,就上成了“斌”字,现实中人们都叫他黄赟。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林某打电话叫他一起去找点东西(冰毒)玩下,他开车接到林某后,林某叫他直接开车到开发区的铭裕酒店找王峰。车开到铭裕酒店停车场后,林某下车去找王峰。过了10分钟的样子,林某上了车,后来他们在景慧酒店的房间里把冰毒吸食了;3、被告人王峰对此供认不讳。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慧慧在九江县中医院附近,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林某。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的证言,2016年年前的一个白天,他和黄某想吸食冰毒,然后他就打电话给王峰,王峰说不在家,叫他和蔡慧慧联系。接着他就和蔡慧慧联系要买冰毒,蔡慧慧答应了。他和黄某将车停在县中医院门口对面等,后来又打了一个电话给蔡慧慧,蔡慧慧过来后,他下车从蔡慧慧那里买了100元的冰毒;2、证人黄某的证言,2016年1月份的一个下午,林某说买点冰毒吸,他同意了。林某联系好卖家后,他按林某说的将车开到中医院对面。林某下车从一个女的那拿了一包东西,林某上车后说那女的是王峰的女朋友。后来他俩在阳光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把冰毒吸食了;3、被告人蔡慧慧对此供认不讳。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5、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蔡慧慧在九江县中医院附近,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林某。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的证言,2016年年前的一天上午,他骑电动车带着黄某到中医院去找王峰买冰毒。后来他从蔡慧慧那买了100元的冰毒;2、证人黄某的证言,林某骑着电动车接他吃早点,在吃早点的时候,林某说搞点东西(冰毒)玩来,他同意了。吃完早点后,林某骑着电动车带着他到县中医院那,林某从王峰的女朋友那买了一包冰毒。然后他和林某在沙河的梅园宾馆开房将冰毒吸食了;3、被告人蔡慧慧的供述,林某打电话给她要买冰毒,当时王峰不在家,她就说没有,并把电话挂了。林某立马又打电话问她到底有没有,她被吵烦了就答应卖给他。后来在县中医院到她家的巷子口卖了100元的冰毒给林某。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另有九江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王峰、蔡慧慧归案情况的说明证实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本院(2013)九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及江西省洪都监狱释放证明材料证实王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于2015年6月28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峰、蔡慧慧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峰的辩解,本院认为,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购买冰毒是和王峰联系,蔡慧慧也是王峰叫他和她联系的,被告人蔡慧慧亦供述她卖毒品给林某是经王峰同意的。虽然被告人王峰对此予以否认,但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蔡慧慧的供述足以证实被告人王峰参与了上述贩毒。被告人王峰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蔡慧慧的辩解,本院认为,证人林某、黄某的证言均能证实毒品是蔡慧慧卖给林某的,被告人蔡慧慧在公安机关亦供述自己被林某吵烦了,就卖给了毒品给林某,并且交易的地点、毒品数量、毒资都相吻全,可以证明本案事实。被告人蔡慧慧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峰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蔡慧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苏明发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郝宏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