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成彩敏、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彩敏,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彩敏,男,汉族,1961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代理人杨振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靳雪佳(实习),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东,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生,住河南省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112241974********。原审被告高华,女,汉族,1964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成彩敏之妻。上诉人成彩敏与被上诉人冯建东、原审被告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成彩敏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彩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彩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626元,减半收取3813元,由上诉人成彩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志贤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水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