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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郑新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郑新才,巫桂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民初2275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银保,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新才,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巫桂妹,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农商行)与被告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宫板公司)、郑新才、巫桂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明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金宫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银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新才、巫桂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明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金宫板公司偿还三明农商行贷款本金6000000.00元,利息102832.58元(该利息计至2016年6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金宫板公司向三明农商行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7400元;3.判令三明农商行对金宫板公司提供的位于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十层1号、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十层2号、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十层3号、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十层4号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4.判令郑新才、巫桂妹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金宫板公司、郑新才、巫桂妹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5日,三明农商行与金宫板公司签订编号为:HT9030230150000524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止,三明农商行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6000000元内对金宫板公司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金宫板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十层1号、2号、3号、4号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他项权证。2015年2月5日,郑新才、巫桂妹与三明农商行签订《补充担保协议》,确认其为三明农商行与金宫板公司之间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借款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三明农商行于2015年2月6日将款项6000000元发放给金宫板公司。借款期限届满,三明农商行与金宫板公司于2016年2月4日签订一份《借款展期协议》,确认对《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展期。同日,三明农商行与金宫板公司、郑新才、巫桂妹签订《展期补充担保协》,确认为金宫板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借款及利息、罚息、元给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6年2月4日,三明农商行与金宫板公司重新办理了他项权证。借款展期期间,金宫板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6月21日,金宫板公司尚欠三明农商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02832.58元。为维护三明农商行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金宫板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目前没有能力还款。郑新才、巫桂妹未作答辩。郑新才、巫桂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三明农商行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三明农商行与金宫板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金宫板公司借款展期后未能按合同期履行还款义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明农商行要求金宫板公司返还借款本息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明农商行与金宫板公司、郑新才、巫桂妹签订《补充担保协议》及《展期补充担保协议》,郑新才、巫桂妹同意为三明农商行与金宫板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及所确定的借款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三明农商行要求郑新才、巫桂妹对金宫板公司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金宫板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十层1号、2号、3号、4号房产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的抵押登记,三明农商行要求对金宫板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十层1号、2号、3号、4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郑新才、巫桂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元;二、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02832.58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三、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7400元;四、郑新才、巫桂妹对以上一、二、三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十层1号、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十层2号、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十层3号、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十层4号房产)享受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531元,由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郑新才、巫桂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源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