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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3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焕设与周晓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焕设,周晓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132号原告朱焕设。被告周晓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责人张健蕾。委托代理人周菁。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朱焕设诉被告周晓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焕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告朱焕设承担。审 判 员 杨飞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