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先涛、张于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涛,张于风,刘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王先涛被执行人张于风被执行人刘胜波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王先涛申请张于风、刘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张于风;刘胜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