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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左有根1与林奇、袁野、李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有根,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林奇,袁野,李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195号原告左有根。被告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奇。被告林奇。被告袁野。被告李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有根诉被告林奇、袁野、李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有根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左有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有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0元,由原告左有根承担。审 判 长  蒋登祝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官晨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