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汉加与张海燕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加,张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510号原告:李汉加,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星峰,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海燕,女,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李汉加与被告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汉加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汉加以与张海燕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汉加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7元,减半收取计73.54元,由李汉加负担。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世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