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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汉加与张海燕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加,张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510号原告:李汉加,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星峰,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海燕,女,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李汉加与被告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汉加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汉加以与张海燕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汉加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7元,减半收取计73.54元,由李汉加负担。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世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