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民申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房卫华与山西省飞宇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房卫华,山西飞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申9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房卫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飞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永盛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喻飞熊,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房卫华与被申请人山西飞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房卫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房卫华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内部挖运施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事实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认定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272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被上诉人通过所谓的内部承包来达到掩盖的其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被申请人与我没有隶属关系,所以内部协议不成立。(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应认定本案合同无效,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内部挖运施工协议为无效合同,改判被申请人返还扣押再审申请人的工程机械及人员工资款5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一切损失。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所在,原审判决结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及性质,依法认定合同有效并无不当之处,再审申请人房卫华申请再审认为本案所涉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房卫华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房卫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君虹代理审判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