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山东菏泽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生伟、张长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山东菏泽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生伟,张长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山东菏泽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1936号。企业代码号69541734-6。法定代表人任宝明,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生伟。被执行人张长威。吉运集团山东菏泽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生伟、张长威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3436元,诉讼费14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33436元,诉讼费14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