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酒都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华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酒都医药有限公司,江安华西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酒都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洪,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安华西医院。法定代表人刘界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3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江安华西医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安华西医院的存款321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