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汉敏卢立杰孟凡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卢XX,孟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民初1654号原告刘XX,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原告卢XX,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XX,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原告刘XX、卢XX与被告孟XX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卢XX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孟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卢XX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年初,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将承包田60.4亩耕地流转给原告,期限五年,每年12月31日交下一年承包费。2015年合同履行一年后,当年年底,被告告知原告该地不承包给原告,原告为耕种投入大量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承履行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被告孟XX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2015年2月15日,与原告卢XX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合同中只是签名、捺印,合同中无具体内容。签完合同第二天原告卢XX打电话说地没有转包出去,合同作废。后期原告刘XX找到自己要承包土地,就把土地包给刘XX耕种一年,未签订任何合同。2016年元旦,原告要求继续承包土地,被告未同意,原告就离开无音信。现在自己已将土地另行转包他人,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双方是否解除合同,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实2015年2月15日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土地流转价款、承包期限、给付方式及违约金,合同已实际履行一年。被告质证中认为合同中名是自己签的,当时合同中无内容,第二天说合同作废也没有收回合同。证据2:证人于某出庭作证,证实2015年12月23日前,证人和刘XX、卢XX到孟XX家,又到刘相军家,被告媳妇去的,给孟XX、王富华和刘相军三个人送地钱,他们不要。当时他们说地太便宜了就犟几句。我知道他们合同是五年,已经种一年,地还有500.00元定金。被告质证中认为确实是元旦当天刘XX和于某去刘相军家,当时因为地种的荒,双方说僵。后来等二三个月也没有信才把地另行包出去。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3:土地承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实合同作废后,二原告又把土地转包给他人签的合同,合同上手写之处均捺手印。原告质证中认为共承包十余户,合同作废后有重签的也有未重签的。证据4:卢艳军、孙某、孟凡军等人书面证言,证实原告与被告等人签的第一份合同作废。原告质证中对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证据5:证人孟某出庭作证,证实卢XX第一次和自己签的合同作废,3月份又重签的合同,承包费都是2800.00元一垧,第一份合同在原告刘XX手中。证据6:证人荣某出庭作证,证实第一份承包合同签完之后第二天作废,3月份又重签的第二份合同,第一份合同是五年,一年一交钱,2800.00元一垧。证据7:证人孙某出庭作证,证实第一份合同是口头联系,后期卢XX说包地的事黄了就没签合同。3月份和二原告签的合同,每垧地2800.00元,五年期限。原告质证中认为三位证人与被告是亲属关系,与被告陈述矛盾,不能做为有效证据使用。法院与刘XX、赵XX、卢XX的调查笔录各一份,卢XX证实第一次签的合同作废,后期又重新签的合同。赵XX证实与刘XX、孟XX、刘XX一起与二原告签的合同,就一份合同,共包地有十多家,原告又把地包出去了。刘XX证实自己与赵XX、孟XX、刘XX一起与二原告签的合同,合同五年,就签一份合同。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原告卢XX与被告孟XX签订一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承包的位于甘南县宝山乡一心村土地60.4亩转包给原告,承包费每亩186.60元,期限从2015年2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每年12月31日付款,每垧地抵押金500.00元,如违约每垧地包赔6000.00元。原告刘XX于2015年4、5月份将承包费11275.00元给付被告。2016年年初,原告向被告交纳承包费时,被告不同意原告继续耕种土地,将60.4亩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业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已实际履行一年。被告辨称签订合同作废后未收回承包合同的辩解理由,证据不充分且合同实际继续履行一年,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也未重新签订合同,故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合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二种,一是当事人协议解除或附条件解除,二是法定解除。本案中双方就合同解除未协商一致也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故不符合协议解除的条件,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被告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履行。现被告将土地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其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承包给原告的土地交给原告继续耕种。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孟XX于2017年1月1日起将承包给原告的60.4亩土地交给原告继续耕种。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彤审 判 员 谷秀琴人民陪审员 李德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