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振江与邢文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江,邢文超,赵国玉,李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764号原告:李振江,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文超,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国玉,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光,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振江与邢文超、赵国玉、李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李振江名下所有的鲁****58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