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3执字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执字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李定洪,邓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字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被执行人:李定洪。被执行人:邓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2015)冕宁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定洪、邓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实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杜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宗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