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2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钱建新与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新,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280号之一原告钱建新,男,195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龚辉,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新诉被告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建新负担。审 判 长 吴燕燕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黄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