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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贤荣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贤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贤荣,男,1957年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信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贤荣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艳红、被告人许贤荣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许贤荣多次到武平县医院一号楼住院部,窃取住院病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268元,具体如下:1.2016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许贤荣到武平县医院住院部一号楼四楼8号床,将住院病人练某放在床上枕头下裤子口袋里的900元现金盗走。2.2016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许贤荣到武平县医院住院部一号楼五楼,将在走廊空床休息的林某放在上衣口袋的168元现金盗走。3.2016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许贤荣到武平县医院住院部一号楼四楼49床,将住院病人钟某的女儿放在床头衣服口袋里的现金200元盗走。在逃离现场后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被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扣押的被盗200元现金返还给了被害人钟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贤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26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贤荣向本院退出其违法所得1268元,预缴罚金七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手机通话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练某、林某、钟某的陈述;4.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武平县公安局提取的武平县医院监控录像及扣押物品照片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贤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268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病人亲友的财物,应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主动接受罚金刑,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退赔给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贤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七百元。余三百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二、被告人许贤荣退出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练某900元、林某1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钟万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金凤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