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周盛厚与倪新有、李小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盛厚,倪新有,李小凤,郑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4534号原告:周盛厚。被告:倪新有。被告:李小凤。被告:郑志红。原告周盛厚与被告倪新有、李小凤、郑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依法由审判员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章素诚、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倪新有、李小凤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3500元(按月利息1.5%从2015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6日,以后按约定利息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郑志红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倪新有、李小凤系夫妻,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由被告郑志红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倪新有、李小凤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郑志红也未履行保证义务。为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三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5日,被告倪新有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50000元,并当场出具给原告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按月利息1.5分计算,借期伍个月,利息2个月付一次。”被告郑志红为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及被告倪新有、郑志红协商后,续借了两次,最后约定至2016年6月15日归还。期间,被告倪新有、郑���红支付了2015年12月15日前的利息共计24750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却拖欠至今未还。另查,被告倪新有、李小凤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倪新有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发生在被告倪新有、李小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特别约定为个人债务,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系被告倪新有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小凤对该债务负有共同清偿义务。被告郑志红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但未尽保证义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倪新有、李小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盛厚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3500(已按月利率1.5%自2015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止,以后利息另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郑志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志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倪新有、李小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币4220元,由被告倪新有、李小凤负担,被告郑志红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峰松代理审判员 章素诚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书 记 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