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9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卢岭,刘慧民,赵昭亮,敬伟,段云松,北京海润福茶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9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二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冉小丽,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钢,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岭,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刘慧民,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被执行人:赵昭亮,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光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敬伟,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段云松,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海润福茶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烟袋斜街西口***号。法定代表人:刁智勇。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卢岭、刘慧民、赵昭亮、敬伟、段云松、北京海润福茶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执行到位金额400082.29元,已发还本案申请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卢岭、刘慧民、赵昭亮、敬伟、段云松、北京海润福茶庄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岭、刘慧民、赵昭亮、敬伟、段云松、北京海润福茶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