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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363号原告:李××。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