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9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363号原告:李××。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