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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4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118-1号原告:李某甲,男,195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郭某某,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郭某某、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需鉴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继春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