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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揭阳市连发玩具有限公司、王坤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揭阳市连发玩具有限公司,王坤良,黄丽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发文字号(2016)粤5202执199号缓急?????密级内部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黄育科拟稿时间2016年9月20日份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以东、临江北路以北。负责人夏永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朝云、黄泽冰,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揭阳市连发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锡西大岭路口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坤良。被执行人王坤良,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黄丽纯,女,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揭阳市连发玩具有限公司、王坤良、黄丽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揭阳市连发玩具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罚息。二、被执行人王坤良、黄丽纯对被执行人揭阳市连发玩具有限公司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揭阳市连发玩具有限公司、王坤良、黄丽纯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三被执行人均没有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向国土、银行、房管、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协助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须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现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2执第1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映源审判员  张又川审判员  林文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育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