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成都金河谷置业有限公司与中水五局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金河谷置业有限公司,中水五局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河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七星街191号。法定代表人:殷琦,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水五局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龙园区大洋路13座。法定代表人:贺鹏程。上诉人成都金河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水五局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3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金河谷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成都市高新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2014年10月,双方当事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中水五局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浦路2666号的金河谷项目南地块二期A区门窗、百叶窗一标段工程。据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工程所在地在成都市温江区,故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兴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