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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红卫与邹日新、朱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卫,邹日新,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红卫。被执行人:邹日新。被执行人:朱军,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天门。关于朱红卫与邹日新、朱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邹日新在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