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加国与朱忠会、曲玖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国,朱忠会,曲玖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李加国,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九台区。被告朱忠会,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被告曲玖岩,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国诉被告朱忠会、曲玖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加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