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加国与朱忠会、曲玖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国,朱忠会,曲玖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李加国,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九台区。被告朱忠会,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被告曲玖岩,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国诉被告朱忠会、曲玖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加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