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水平与卢云霄、杨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平,卢云霄,杨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2民初1482号原告王水平,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委托代理人张玲利、臧国玺,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卢云霄,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杨秋芳,女,成年,汉族,住孟津县。原告王水平诉被告卢云霄、杨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自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张玲利、被告卢云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秋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水平诉称,2014年10月5日,被告因做防腐工程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借期3个月,月利息3分,二被告打一借条。2015年春节,我找被告要钱,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3个月利息。后原告多次讨要剩余借款,被告拒不还款,无奈诉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16,600元。被告卢云霄辩称,我借给过原告3000元,原告没有偿还;不知道原告的利息是怎么算的;我与原告关系本来很好,但是原告对我家人进行恐吓,砸坏我家的门锁,造成我的名誉损失,造成我和妻子离婚,这个损失如何计算。被告杨秋芳缺席无答辩。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被告因做防腐工程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借期3个月,月利息3分,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王水平伍万元整(50000.00),月利息叁分。借款人:卢云霄杨秋芳2014.10.5。”经原告讨要,被告于2015年2月底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3个月利息。后原告多次讨要剩余借款,二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诉于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卢云霄、杨秋芳向原告王水平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于2015年2月底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3个月利息,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卢云霄、杨秋芳应当偿还剩余借款10,000元及利息。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10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3月算至判决履行期内实际支付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被告卢云霄、杨秋芳偿还原告王水平剩余借款10,000元整及利息(10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3月算至判决履行期内实际支付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为108元,由二被告卢云霄、杨秋芳负担,暂由原告王水平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自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