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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罗三乃与攸县工伤保险局、第三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三乃,攸县工伤保险局,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23行初86号原告罗三乃,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张湛武,该局局长。第三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孙长胜。原告罗三乃与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第三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三乃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三乃撤回对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第三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三乃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湘甫审 判 员  付 斌人民陪审员  贺 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