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亚仔与张洪、张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仔,张洪,张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950号原告:梁亚仔,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被告:张洪,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燕(与被告张洪属夫妻关系),住所地:吴川市。被告:张伦民,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原告梁亚仔与被告张洪、张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亚仔及被告张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伦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亚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洪立即归还欠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二、判令被告张伦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责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洪于2012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时被告张洪口头承诺利息按月10%计,被告借到现金时,即写有借据给原告,被告张伦民签名同意作借款担保人。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以困难为由至今本息未还。被告张洪辩称:被告张洪不认识原告梁亚仔,借款是赌债。被告张洪已还款6000元,尚欠14000元,被告同意每月还1000元,直到还清为止。被告张伦民不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洪因生意需要,于2012年9月5日向原告梁亚仔借款20000元,被告张伦民对借款作担保。被告张洪当即签署借据,被告张伦民在借据的担保人栏签名捺指模确认,借据交原告梁亚仔收执。借款后,被告张洪于2015年年底向原告梁亚仔还款1000元,于2016年4月8日通过妻子黄金燕向原告梁亚仔还款5000元,余款至今未清偿。原告经追索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借据内容清楚明确。被告张洪的妻子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辩称借款是赌债,但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亦未能陈述相关细节。本院两次传票传唤被告张洪、张伦民,但两被告均不到庭陈述案情,而原告能当庭清楚陈述借款事实,故本院对被告张洪此辩称不予采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洪向原告借款使用,应承担归还责任。被告张洪已还款6000元,有还款依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承认收到被告张洪还款6000元,但主张是归还另一笔借款。原告应对与被告张洪存在另一笔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提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张伦民自愿作借款担保人,且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时间及利息,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伦民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张洪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4000元。原告诉请借款本金20000元,与事实不符,超出实欠借款本金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及被告张伦民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梁亚仔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伦民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梁亚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亚仔负担75元,被告张洪、张伦民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国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 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