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葛先亚与戴鑫、戴超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先亚,戴鑫,戴超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797号原告:葛先亚,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戴鑫,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戴超贤,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先亚诉被告戴鑫、被告戴超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先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先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葛先亚负担。审判员 井飞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