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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冉涛与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涛,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2842号原告冉涛,1984年8月1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办公楼)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26341C。法定代表人:李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锦红,女,1986年4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该区。被告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农场湾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956823。法定代表人唐大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燕,女,1977年1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该区。原告冉涛诉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本院决定免收,退回原告1106元。代理审判员  冯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胤 来源:百度“”